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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及监督范围》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及监督范围》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我局草拟了《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及监督范围》,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至日期为:2011年8月25日。
联系电话:22121608       传   真:22121611
电子信箱:jdc@smhb.gov.cn
 
附件: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及监督范围
 
 
上海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及监督范围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本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
一、许可和监督范围
(一)许可范围
本市对以下公共场所发放《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1、宾馆、就餐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棋牌室、舞厅、卡拉OK歌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7、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
公园、医院候诊室、飞机客舱不颁发《卫生许可证》,公园内的上述有关独立公共场所应按规定申请相应类别的《卫生许可证》。
(二)监督范围
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全部纳入卫生监督范围,医院候诊室、飞机客舱纳入卫生监督范围。
(三)几点说明
1、俗称的“婴儿游泳馆”不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范围。
2、房屋使用性质为住宅的场所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
3、足浴的卫生许可和监督按照《足浴服务卫生要求》(DB31/359-2006)执行。
4、健身场所内设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目的(如游泳场、公共浴室等),应按规定申请相应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证》。
5、候机楼内敞开式的饭馆、咖啡馆、茶室、酒吧不再另行发放《卫生许可证》。
6、棋牌室按照游艺厅(室)发放《卫生许可证》。
7、卡拉OK歌厅的许可和监督按照舞厅的卫生标准执行。
二、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监管工作继续由上海港港政管理中心承担。
三、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卫生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遇到新型的公共场所,应及时报市卫生局。
四、本范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