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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规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地方标准】

 
 
 
 
 
前    言
本标准4.1.1、4.1.3、4.2、4.3.1、4.3.2、4.3.3、4.3.4、4.4.1、4.5、4.6、4.7、4.8.1、4.8.3、4.9.1、4.9.2、4.9.3、5、6、7、10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技术内容均为为推荐性条款。
本校准自实施之日起,原DB31/ 405—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DB31/ 405—2008比较主要有以下修改:
a)  更改了标准名称;
b)    在适用范围中新增加了设置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学校、医疗机构、住宅等场所;
c)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d)  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
e)  增加了设计卫生要求的内容,包括: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卫生设施、新风及新风口、送风口和回风口、冷凝水系统、冷却水系统、风管;
f)  根据适用范围,在新风量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建筑分类,将“2星级及2星级以下”改为“其它旅馆”,增加了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建筑、公共浴室、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科技馆、档案馆、学校、住宅等建筑的卫生要求;
g)  在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中增加了对于新风机、空气处理机组、风管内部和冷却水系统杀菌剂的卫生要求;
h)  增加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的要求;
i)  增加了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的卫生要求;
j)  调整了档案要求;
k)  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送风中PM10的卫生要求,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以及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卫生要求;
l)  在检查项目中增加了日常运行检查时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
m)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组)抽样量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应少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总数量的5%;
n)  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和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测方法;
o)  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具体要求;
p)  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范围和频率、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B、C、D、E、F、G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济大学、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冷冻空调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伟、徐天强、陈健、翟清、王频、王晓东、苏谨、王凯、张莉萍、吴立明、李竹、周利红。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郭常义、仲伟鉴、吴世达、高玲、葛燕萍、周艳琴、吴凌放、胡红、陈振华、孙谨、刘英涛、刘燕敏、莫伟文、张昀。
本标准于2008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    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建筑物中的应用日益普及。为保障人群健康,结合上海城市建筑物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实际情况,根据《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7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的设计卫生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参考了《公共场所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第53号)、《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 5036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暖通空调·动力》(建质[2009]124号)、《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上册)》(陆耀庆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美国《可接受的室内空气质量通风标准》(ANSI/ASHRAE 62.1)、美国《暖通空调系统的评估、清洗和修复》(NADCA ACR)、德国《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VDI 6022)、英国《通风系统内部清洁度》(HVCA TR/19)、日本厚生省《空调通风系统维持管理以及清扫等相关技术的要求》等技术文件。
本标准中的卫生标准值参考了《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1)、《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2)、《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1615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 [2006]58号)等技术文件。
本标准中的检测方法和卫生学评价要求参考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 [2006]58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监督发 [2006]58号)等技术文件。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卫生要求、运行管理要求、卫生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规则;卫生学评价工作的要求;清洗范围和频率、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一)旅馆、餐饮建筑、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四)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五)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六)住宅等居住建筑;(七)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其他相关建筑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 9669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 9671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2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24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包括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和半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
3.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hygienic evaluation of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for disease prevention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
3.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 cleaning for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采用有效的技术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积聚的污染物、空调冷却塔内积聚的污染物,必要时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处理。
4 设计卫生要求
4.1 室内环境设计参数
4.1.1 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应满足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GB 9672,GB 16153)的要求。
4.1.2 除公共场所外,其余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设计参数应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要求。
4.1.3 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其室内新风量设计参数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室内新风量卫生标准值
建筑 新风量(m 3/h·人)
商业建筑 旅馆 3星级及3星级以上 ≥30
其它旅馆 ≥20
餐饮建筑、商场、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建筑 ≥20
公共浴室 ≥30
办公建筑 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 ≥30
文化体育娱乐建筑 音乐厅、影剧院、体育馆 ≥20
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游艺厅、歌舞厅、网吧 ≥30
交通建筑 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站 ≥30
轨道交通站 采用通风系统开式运行时≥30
采用通风系统闭式运行时≥12.6,且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少于总送风量的10%
采用空调系统时≥12.6
教育卫生建筑 学校、医疗机构 ≥30
居住建筑 住宅 ≥30
 
注: 表中所列为常见的建筑,未列举建筑可参照执行。
 
4.2 卫生设施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配备下列设施
——    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    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    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检查孔。
4.3 新风及新风口
4.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通过风管直接采自室外非空气污染区,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4.3.2 新风口周围应无有毒或危险性气体排放口,同时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雨罩或防雨百叶窗等防水配件、耐腐蚀的防护(防虫)网和过滤网。任何情况下新风口(包括自然通风口)与室外污染源最短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要求:

表2 新风口与污染源最小间隔距离
污染源 最小距离(m)
污染气体排气口 5
停车场 7.5
垃圾存储/回收区、大垃圾箱 5
冷却塔进气口 5
冷却塔排气口 7.5
 
4.3.3 新风口应低于排风口。
4.3.4 新风口应避免设置在开放式冷却塔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3.5 新风进风口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米,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米。
4.4 送风口和回风口
4.4.1 回风口及吊装式空气处理机不得设于产生异味、粉尘、油烟的位置上方。
4.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口和回风口宜设置防鼠装置。
4.5 有特殊洁净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4.6 排放有毒有害物的排风系统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连通。
4.7 冷凝水系统
4.7.1 冷凝水排水管道不得与污水、废水、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
4.7.2 新风处理机组和空气处理机组冷凝水盘出水口应设置水封。
4.7.3 冷凝水管道应采取防凝露措施。
4.8 冷却水系统
4.8.1 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并设置具有持续消毒效果的装置。
4.8.2 开放式冷却塔宜设置有效的除雾器。
4.8.3 开放式冷却塔池内侧应平滑,排污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
4.9 风管
4.9.1 风管内表面应当易于清洗。
4.9.2 制作风管的材料不得排放有害物质,不得产生适合微生物生长的营养基质。风管宜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风管时,必须保证风管的坚固及严密性,具有承受机械清洗设备正常工作冲击的强度。
4.9.3 新风系统的新风应直接由风管通过送风口送入室内。
4.9.4 风机盘管与空调房间的回风口宜用风管连接,但不应影响到日常清洗与维护。
5 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5.1 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易引起污染的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见表3。

 
表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易引起污染的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
部位或部件 卫生要求  
新风口 保持清洁,周围无明显污染源  
新风处理机和空气处理机 机房 保持清洁、干燥,不得存放杂物  
机组 部件完好,无明显的污染物,正常运行  
盘管 不得出现霉斑和明显积尘  
凝结水盘和排水管 冷凝水管水封 不得漏水、堵塞  
排水管 保持通畅,无积水  
凝结水盘 无漏水、腐蚀、结垢、积尘和霉斑  
加湿(除湿)设备 水源 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的要求  
设备 不得出现结垢、积尘和霉斑  
风管 管体 保持完好无损,不得有凝结水产生  
内部 不得有垃圾、动物尸体及排泄物  
 
检修(查)口 能正常开启和使用  
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 风口及周边区域不得出现积尘、潮湿、霉斑或滴水现象,保持周边区域清洁  
空气过滤器和过滤网 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或更换  
冷却水系统 冷却塔内部保持清洁,做好过滤、缓蚀、阻垢、杀菌和灭藻(除藻)等日常性水处理工作 冷却塔内壁不得有污泥、苔藓、藻类  
冷却水经水过滤、缓蚀、阻垢等水质处理  
冷却水系统运行期间持续采取冲击性或连续性杀菌和灭藻(除藻)措施  
杀菌剂、灭藻剂贮存避光、通风、防潮,禁止露天存放  
确保杀菌剂投放量,其浓度水平应符合产品的使用说明  
 
5.2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管理单位应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
——      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      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运行方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采取的其他通风措施。
5.3 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的卫生要求
5.3.1 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必需运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5.3.2 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内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可能导致疾病传播的,管理单位应关闭相关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5.4 档案要求
管理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卫生管理制度、清洗防护制度及操作手册,并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说明书、竣工验收资料等;
——      从业人员培训、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现场检查记录;
——      卫生学检测、评价报告;
——     清洗、消毒记录;
——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      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的登记回执。
6 卫生标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指标应满足表4的要求,室内新风量应满足表1的要求。当不能直接测定新风量时,可在室内人员聚集量达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负荷80%以上,且停留时间达一小时以上时,测定室内二氧化碳(CO2)浓度,室内CO2浓度值应符合表5要求。

 
表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风管内表面 积尘量(g/m2 ≤ 20
细菌总数 (cfu/cm2 ≤ 100
真菌总数 (cfu/cm2 ≤ 100
送风 可吸入颗粒物(PM10)(mg/m3 ≤ 0.12
细菌总数(cfu/m3 ≤ 500
真菌总数(cfu/m3 ≤ 500
致病微生物 β-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加湿设备水(采用蒸汽加湿的除外) 致病微生物 嗜肺军团菌 不得检出
冷凝水 嗜肺军团菌 不得检出
冷却水 嗜肺军团菌 不得检出
 
 
表5 室内CO2浓度卫生标准值
建筑 CO2浓度(%)
1h均值
商业建筑 旅馆 3星级及3星级以上 ≤0.07
其它旅馆 ≤0.10
餐饮建筑、商场、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建筑 ≤0.15
公共浴室 ≤0.15
办公建筑 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 ≤0.10
文化体育娱乐建筑 音乐厅、影剧院、体育馆 ≤0.15
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游艺厅、歌舞厅、网吧 ≤0.10
交通建筑 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站 ≤0.15
轨道交通站 ≤0.15
教育卫生建筑 学校、医疗机构 ≤0.10
居住建筑 住宅 ≤0.10
 
注: 1.表中所列为常见的建筑,未列举建筑可参照执行。
7 检测规则
7.1 抽样方案
7.1.1 抽样原则
本标准6 中所列的检测项目实行机组抽样检测,抽样应具有随机性、代表性和可行性。本标准4 和5 中所列的检查项目要求全系统覆盖检查。
7.1.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组)抽样量
抽样应覆盖不同类型的系统。类型不同的系统以套为单位分别计算抽样量,所谓一套系统是指一台新风处理机组或空气处理机组和与之配套的风管、附件。抽样比例不应少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总数量的5%;不同类型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类至少抽1套。
7.2 检查项目
7.2.1 全项检查
以下三种情况需开展全项检查:
——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首次运行之前,需按本标准4、5和6 开展全项检查;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半年及以上再次运行之前;需按本标准5和6 开展全项检查:
——      运行中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两年不少于一次,需按本标准6 开展全项检查。
7.2.2 日常运行检查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运行过程中,管理单位应按照本标准5 的要求开展日常运行检查。日常运行检查需检测以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循环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夏季采用空调制冷工况时),每年不少于一次。
7.3 判定规则
7.3.1 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卫生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表4的要求,即判定为该建筑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合格。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或消毒。
7.3.2 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新风量指标不符合表1或二氧化碳指标不符合表5的要求,即判定为该建筑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合格。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调试或改造,并使其达到表1的要求。
7.3.3 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件或部位的卫生要求、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档案要求不符合本标准5 的要求,即判定为该建筑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合格。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清洗、更换、维修等管理维护工作或者补充相关技术资料,并使其达到本标准5 的要求。
8 检测方法
8.1 卫生指标检测方法
8.1.1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
积尘量的采样及检测方法见本标准附录A。
8.1.2 风管内表面微生物
积尘中微生物的采样及检测方法见本标准附录B。
8.1.3 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
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采样及检测方法见本标准附录C。
8.1.4 送风中微生物
送风中微生物的采样及检测方法见本标准附录D。
8.1.5 冷却水、冷凝水、加湿设备水中嗜肺军团菌
冷却水、冷凝水采样应在空调制冷工况下,加湿设备水采样应在空调采暖工况下。冷却水、冷凝水、加湿设备水中嗜肺军团菌的采样及检测方法见本标准附录E。
8.1.6 新风量
新风量的采样及检测方法见本标准附录F。
8.1.7 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的布点及采样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要求执行,检测方法按《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GB/T 18204.24)执行。
8.2 卫生要求检查方法
8.2.1 设计卫生要求
设计卫生要求的检查方法为查阅文档和现场目测。
8.2.2 运行管理要求
运行要求的检查方法为现场目测、查阅文档、查看防护设备配置。
9 卫生学评价要求
9.1 评价范围
9.1.1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评价应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卫生学评价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
9.1.2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内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可能导致疾病传播的,管理单位应当关闭相关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并进行卫生学评价,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9.2 评价技术资料
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包括: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建设项目概况资料;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资料及设计说明;
——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9.3 评价内容与方法
9.3.1 设计评价
(1)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基本情况分析,主要包括:
——      建设项目地点、总投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
——      建设项目用途、服务人数;
——      空调类型、气流形式和系统设计参数;
——      冷却塔的类型和位置。
(2)在基本情况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主要包括:
——      周边环境现状及危害因素调查;
——      建筑物现况及自身污染状况。
(3)结合基本情况分析和现场调查结果,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资料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      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噪声、新风量等设计参数;
——      空调机房、风管、冷却塔、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等设备、设施;
——      新风、排风、送风、回风等通风系统;
——      空调水系统、运行工况、气流组织、空调管道材质和保温材料等其他相关方面;
——      其他卫生相关内容。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场所内空气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9.3.2 竣工验收评价
(1)现场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置和布局;
(2)卫生检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组)检测套数抽样原则按照本标准7.1的要求,每套系统检测点抽样原则为:
——      冷却水:不少于1个冷却塔;
——      冷凝水:不少于1个采样点;
——      新风量:选择不少于1个的服务区域;
——      送风系统:选择3~5个代表性部位。
检测指标按照本标准6 中所列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按照本标准8 中所列的检测方法。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场所内空气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评估。
9.3.3 评价结论和建议
    根据评价结果,作出评价结论,并针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9.4 评价报告
卫生学评价结束时应编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是卫生学评价工作的总结性文件,应在基本情况分析、现场调查、卫生检测、评价分析的基础上,全面、真实地反映卫生学评价的全部工作,文字要求简洁、准确。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评价依据、评价内容和方法、评价结论和建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与本规范强制性条款不符的,不得给予“合格”、“总体合格”、“基本合格”、“基本符合要求”以及具有类似含义的评价结论。
9.5 卫生学评价机构
卫生学评价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卫生学评价机构出具。卫生学评价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10 清洗要求
10.1 清洗范围和频率的要求
10.1.1 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清洗:
——      送风口、回风口、新风口应定期清洗;
——      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初次启用或者停用一定时间后再次使用的,需要全面清洗消毒;
——      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清洗或者更换不少于一次;
——      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10.1.2 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致病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表4的要求,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3日内制定整改计划,并委托专业清洗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10.1.3 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送风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可吸入颗粒物或者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积尘量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表4的要求,管理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机构在45日内,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
10.1.4 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件或部位不符合本标准5的卫生要求,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清洗、更换、维修等管理维护工作,并使其达到本标准5 的要求。
10.1.5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      开放式冷却塔;
——      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      空气处理机组;
——      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10.1.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10.2 清洗效果和安全措施的要求
10.2.1 清洗效果要求
风管清洗后风管内表面的积尘量小于1.0 g/m2 ,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和真菌总数小于 100 cfu/cm2、部件清洗后无残留污染物检出,风管消毒后致病菌不得检出。
10.2.2 清洗效果的影像资料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后,应将所有清洗后的风管内部情况录制成录像带或光盘等影像资料。
10.2.3 安全措施
清洗机构应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制定安全制度,清洗现场应设置安全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清洗施工人员及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并保护好环境。
10.2.4 污物处理
清除出来的所有污物均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10.2.5 特殊建筑
对于医院等特殊场所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实施清洗等维护工作前应增加消毒步骤,以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满足本标准6 的要求,同时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中的要求。清洗工作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防止污染物污染。
 

C.4.3 送风中PM10浓度的计算

一个系统(a)的送风中PM10浓度(Ca)按该系统全部检测的送风口PM10浓度(Cak)的算术平均值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