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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水处理
《集中空调循环水处理示范项目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根据《集中空调循环水处理示范项目评定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倡导安全第一、质量至上、诚信为本的行业新风尚,表彰会员单位“集中空调循环水处理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促进空调循环水处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章 条件

第三条 在空调水处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注册登记且在有效期内的会员单位,能接受专委会的管理。

第四条 申报的“示范项目”有连续二年(含)以上的项目签订合同,并已进行空调循环水处理实际运行管理服务达一年以上,在申报时仍在当年合同的有效期内。

第五条 申报企业在社会上有良好口碑,申报的项目无不良社会影响。

第六条 重合同、守信誉,能够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征信档案没有不良记录。

第七条 申报的“示范项目”无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八条 有业主单位的签收报告,有业主单位的书面好评或推荐函。

第三章 要求

第九条 运行管理的设备完好、现场清洁:包括冷却塔周边干净整洁、工具及药剂等物品堆放规范整洁。

第十条 服务流程、操作规范:包括按要求定时进行现场服务、水质报告、现场操作记录、药品投加日期、评价水处理加药效果、分析及总结报告等服务记录及档案清晰完整,投加剂量记录清楚。

第十一条 军团菌(有处理要求的系统):未检出。

第十二条 配置腐蚀测试和污垢测试装置,且运行数据达到GB50050-2007的要求,予以评审加分。

第十三条 为了达到节水目的,冷却水系统浓缩倍数要求大于5倍,予以评审加分。

第十四条 能采用环保型水处理药剂,且排污水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予以评审加分。

第四章 时间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每年度评定一次,有效期一年。

第十六条 每年4~5月份为 “示范项目”申报时间, 7~8月份为现场评定时间,11~12月评审结束。

第五章 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定“示范项目”,由企业申请、业主认可、专家评审决定“示范项目”获奖名单。

第十八条 申请截至日后一月内,专委会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材料验证真实性;统计、分类,查看管理、技术等相关资料,做出初评意见。

第十九条 获奖的“示范项目”发给荣誉证书及铭牌,在行业协会召开的全市性专业大会上,向全社会公告获奖名单;通过协会官网、社会媒体刊物广泛宣传;向政府部门网站、知名门户网站等推荐宣传。

第六章 方式

第二十条 申报的项目需标明“集中空调循环水处理示范项目”。

第二十一条 递交《申报表》,表中所填报项目的主要情况和主要业绩,包括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总结,重点突出管理方面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第二十二条 申报的“示范项目”须提供该项目的签订合同及对项目兑现的相关证明和空调水处理项目影像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材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印章等必须清晰,复印件、申请表封面必须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申报表统一采用A4纸。

第七章 评审

第二十五条 由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委会专家和专委会秘书长组成评审组,制订评审细目。

第二十六条 评定采用百分制,总分100分。评审加分合计为10分,和总分一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组对初评后的申报企业进行分类统计,进行项目现场评审、客户访谈;根据分类打分标准,评选打分;计算项目总分,按分值顺序排列名次,决定获奖的会员单位名单。

第二十八条 申报企业在申报评选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项目”称号,收回铭牌和荣誉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参加“示范项目”评选的工作人员和评选专家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相应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条 参加“示范项目”的评定活动不收取评审费用。

第三十一条 现场评定的水质采样由专委会秘书处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空调卫生检测机构负责并出具检测报告,水质检测费用由申报企业支付。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秘书处对“示范项目”评定活动有最终解释权。

 

上海空调清洗行业协会

空调水处理专业委员会

秘书处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