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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水处理
《集中空调循环水处理示范项目评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中空调循环水处理的工作, 推动企业的良性发展,提升企业对“集中空调循环水处理示范项目” (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意识,高度肯定企业为“示范项目”所做的努力与贡献,打造业内知名品牌企业,提高空调循环水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更好地实现节能、降耗和节水、减排目标;实现行业协会对空调市场的“有序、规范”管理,达到防止致病菌传播、净化公共场所,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最终目标,特制定“示范项目”评定规则。

第二条 “示范项目”每年评定一次,由上海空调清洗行业协会空调水处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示范项目”由专委会所属的会员单位所实施的集中空调循环水处理项目中产生

第四条 申报的“示范项目”应是独立的或完整的集中空调开式冷却水循环系统、闭式冷冻水循环系统、供暖水循环系统。

第五条 申报的“示范项目”建筑面积达30,000(含)平方米以上或制冷量达5,600千瓦(480万大卡或1,500冷吨)以上。

第六条 申报的“示范项目”已进行水处理实际运行管理服务达一年以上。

第七条 符合以下控制指标:

项目

单位

冷却水

冷媒水(采暖水)

pH(25℃)

 

7.5~9.0

8.0~10.0

总硬度

mg/l

300~1,000

< 200

电导率(25℃)

μs/cm

1,200~4,000

< 2,500

浊  度

NTU

< 30

< 20

总  铁

mg/l

< 1.0

< 1.0

总  铜

mg/l

< 0.2

< 0.2

细菌总数

个/ml

< 105

104

 

第八条 运行管理的设备完好,现场清洁。

第九条 建立了完善的现场服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 现场服务人员熟悉工艺,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 水质分析记录齐全,记录和影像资料完整。

第十二条 定期进行客户回访,客户满意度高。

第十三条 水质运行指标应每项合格率达95%以上,且企业分析结果与外送监测结果一致。

第十四条 冷却水浓缩倍数应达到3倍以上。

第十五条 空调机组运行工况正常(机组运行工艺指标按厂家提供)。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应连续三年(含)以上,未发生空调循环水系统运行、安全、环保事故。

第十七条 有完整的空调水处理项目施工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 有完整的空调水处理项目档案。

第十九条 有齐全的企业内部分析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示范项目”评审小组由专家和有关领导组成,负责“示范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审小组成员根据申报材料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定,以无记名投票(打分)的方式评定出“示范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合格的“示范项目”通过上海空调清洗行业协会官网进行网上公示10天。若无异议,则有行业协会和专委会共同进行表彰,颁发“示范项目”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由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空调清洗行业协会

空调水处理专业委员会

秘书处

2016年1月4日